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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民办教育法规:民校办义务教育可获拨款

2007-9-19 文章来源:京华时报  责任编辑:曹朱石 字体: [ ]
     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〉办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将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。如获得通过,它将成为北京市首部针对民办教育的法规。

  6月22日,该草案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及首都之窗上开始公示,市民可于6月29日参与发表意见。

  民校将承担义务教育

  《草案》明确提出民办教育的规模要与本市教育发展规划一致,规定民校承担义务教育政府埋单———区、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,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,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。

  区、县人民政府要向受委托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;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,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。

  水电气供给一视同仁

  《草案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、电、气等能源供给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,民办学校的教师、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、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。

  学校要建立退费机制

  《草案》还提到,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,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报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,由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。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市教育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,报审批机关备案;民办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,受教育者退、转学要求退费的,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。

  教育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、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、财务审计情况和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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